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31 11:03:03
上海離婚律師,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 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主體應為“無過錯”方配偶,義務主體則為有過錯方配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