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下落不明的可以起訴離婚嗎?應該怎么做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30 10:42:11
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
離婚案件中,對方下落不明的可以起訴離婚,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進行:
一、管轄權的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
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應訴材料的送達
由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
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當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當地張貼公告的優點是:
1、當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眾,可以及時通知被告;
2、原告的離婚訴訟可以在群眾中引起反響,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決;
3、當地張貼公告能夠減少時間,減少程序,節省資源。
但對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于保護被告的權利。
三、案件的判決
《婚姻法》準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系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應當準予離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經郵寄戶籍所在地亦無人接收的,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戶籍登記中有很多“空掛戶”,僅依據戶籍登記確定公告送達,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失去舉證的權利。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