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把工資取出算轉移財產嗎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29 11:17:15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平等予以分割。有的人工資是夫妻共用的,那么,在離婚前把工資取出算轉移財產嗎?
離婚前把工資取出算轉移財產嗎
如果把工資取出用于夫妻正常開支的,不算轉移財產。如果將工資惡意轉移、隱匿的,算作轉移財產。
如果在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于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
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后,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
相關法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把工資取出用于夫妻正常開支的,不算轉移財產。如果將工資惡意轉移、隱匿的,算作轉移財產。對于轉移財產的一方,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轉移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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