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離婚 母親向前兒媳追討10年前1萬元見面禮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29 10:15:24
兒子新婚后不久婆婆曾送給兒媳一筆錢,未曾想10年后兒子兒媳離了婚。于是這位前婆婆反悔了,想把這筆錢給要回來,結果引起了糾紛。近日,這起糾紛在鐘樓區西林街道司法所的調解下,得以平息。
10年前,市民方女士的兒子兒媳新婚。看到新兒媳剛進門,方女士滿心歡喜,將自己的1萬元積蓄作為見面禮送給兒媳小吳。小吳當時收下這筆錢后,并沒有立即使用,而是將這筆錢存入了銀行。
一晃這么多年過去,令方女士沒想到的是,兒子兒媳因種種原因鬧起別扭,最后鬧到法院起訴離婚。兩年前,法院判決離婚,由女方支付8000元訴訟費。
得知兒子離婚后,方女士想到10年前送給小吳1萬元,于是就把這事情跟兒子說了,并讓兒子去找小吳討要。但小吳認為,既然當時婆婆將這筆錢作為見面禮單獨贈送給她,就已經是她的財產,婆婆沒理由要回。而且,這筆錢作為離婚時的訴訟費,已經花得所剩無幾。雙方爭執不下,便一同前往西林街道司法所尋求幫助。
在調解員了解相關情況后,從法律上和情理上對雙方進行了分析。從法律層面而言,婚內確定只贈與一方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可不返還。但考慮到方女士年事已高,又因病急需用錢,最后雙方達成協議:小吳自愿將錢還給方女士,當初8000元訴訟費夫妻雙方各支付一半,扣除男方4000元的訴訟費用后,小吳將剩下的6000元返還給方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