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29 10:03:29
第一節 業務推廣原則
第十五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開展、推廣律師業務。
第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十八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普及法律等活動,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宣傳自己的專業特長。
第二十條 律師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推廣中不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節 律師業務推廣廣告
第二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可以發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信息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律師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范。
第二十四條 律師發布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注明律師個人所任職的執業機構名稱,應當載明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年度考核的;
(二)處于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處罰期間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于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任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期限;收費標準、聯系方法;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執業業績。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內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執業業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得采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夸張手段制作廣告。
第三十條 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三節 律師宣傳
第三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歪曲事實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眾對律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第三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聲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認或者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權威或專家。
第三十三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律師之間或者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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