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子女監護權如何變更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8/4/2 15:08:42
一、子女監護權變更
1、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二、監護權終止的情形
監護權不是固定不變的,他可能會因為以下一些原因導致監護權終止:
1、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2、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3、監護人辭去監護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4、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監護權不同于撫養權,它會因為其他一些因素的存在而導致監護權終止。此外,如果監護人在取得監護權后未能盡到監護職責的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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