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繼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不予贍養違法嗎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12/29 15:29:06
上海離婚律師|李某10歲時母親去世,此后父親一直沒有再婚,直至李某大學畢業后參加工作。2004年,經人介紹,李某父親與一離異女子結婚,該女子育有一子,也已成家。在父親再婚期間,李某每月給父親、繼母生活費800元。2009年,李某父親去世,此后李某每個月給繼母300元生活費。2010年,由于感覺孤單,繼母搬到兒子處居住,李某不再給繼母生活費。繼母十分生氣,指責李某不盡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李某是否應對繼母盡贍養義務需以繼母是否對李某進行過撫養教育為前提。從李某反映的情況,李某父親再婚時,李某已成年并參加了工作,繼母沒有撫養教育過李某,因此,李某也沒有贍養繼母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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