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6/6 15:59:57
【案情】
杜某(女)由趙某(女)與夏某(男)于2006年10月9日未婚所生。同居期間,因雙方性格不合,于2008年3月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并約定對杜某輪流撫養(三年輪一次,先由趙某撫養)直至成年。協議解除同居之后,趙某連續撫養杜某六年,而夏某未履行撫養義務,于是釀成糾紛。2013年11月,趙某訴之法院,要求夏某支付杜某的撫養費5萬元。另查明,夏某為農村戶口,平日以務農和打工為生,無固定收入。
【分歧】
夏某應按何標準支付撫養費?存在以下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夏某給付撫養費數額應根據杜某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經濟條件因人而異,夏某對杜某撫養費的負擔數額要根據自己的給付能力來確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夏某應依照杜某所在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均純收入、按一定比例給付撫養費。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為: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付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中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量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來確定。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參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相關比例同下。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依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負擔兩個或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相關規定處理。
【總結】
結合本案分析,夏某系農村戶口,屬無固定收入者,按照《意見》規定,其給付的撫養費數額應以被撫養人所處行政區域的農村人均純收入作為計算基數,在20%至30%比例范圍內、考慮女兒杜某微的實際需要、撫養的期限以及夏某華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由法官綜合考慮,進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