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 撫養關系的變更條件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6/6 15:58:02
【案情】
2013年3月,王某某(女)與何某某(男)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大兒子何甲(離婚時9歲)由何某某撫養,小兒子何乙(離婚時3歲)由王某某撫養。
何甲隨何某某生活了一段時間后,一直跟隨王某某生活,一家三口靠王某某擺攤經營小吃的七、八百元收入勉強維持生計,經濟上非常拮據。王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何甲的撫養關系,由何某某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500元。
而何某某認為,離婚后,何甲是和何某某一起生活的;2016年6月,何某某再婚后,王某某就不允許何甲和何某某共同生活了;不是何某某不撫養何甲,而是王某某在挑撥何某某與何甲之間的父子關系。因此,何某某不同意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何甲表示愿意與王某某共同生活。經多次調解,雙方均各持己見。
【分歧】
對于應否變更撫養關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孩子年滿10周歲以上的,父母對撫養權的確定應尊重孩子的意見。
本案中,何甲表示愿意與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應尊重孩子的意見才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并且撫養關系變更后并不能免除被告何某某對孩子的間接撫養義務——給付撫養費,因此原告王某某有條件撫養兩個孩子,故應支持原告王某某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撫養關系的變更,既要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撫養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履行義務的情況以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一方的經濟狀況等諸多因素,又要考慮是否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同時還要兼顧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本案中,雖然何甲表示愿意跟隨王某某生活,但這僅是可使撫養關系變更的條件之一。原告王某某主張變更撫養關系,應承擔舉證責任。王某某認為何某某不盡撫養義務,但無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視為舉證不能,應承擔法律后果。況且,王某某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撫養兩個孩子。故對王某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和要求何某某負擔孩子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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