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撫養費標準確定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6/6 15:09:41
我和他結婚了那么多年了,不過他是離婚后再娶我的,他娶我的時候,也帶來了一個2歲的兒子,我們一起生活了十年了,現在因為一些感情的問題離婚了,因為他不是我的親生兒子,能不付撫養費嗎?
其實,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撫養費確定標準是一樣的,撫養費標準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雖然,不是你的親生骨肉,但是畢竟生活了那么多年,而且與你前任丈夫也有過十年的夫妻之名。所以無論是親情還是法律,于情于理,都是要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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