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約定有效嗎?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6/6 15:09:20
案情簡介:
王X與李X原系夫妻,于2005年12月生育女兒王XX。后王X與李X協議離婚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王XX由王X撫養并負擔撫養費,王X放棄要求李X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等。2012年6月,王XX起訴李X要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李X與王X協議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王XX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王X作為直接撫養方承擔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故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王XX要求李X給付撫養費在具備法定條件后,可另行主張。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XX在父母離婚后要求李X增加撫養費是否符合給付條件?離婚律師分析認為,王XX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增加撫養費的合理事由,因此李X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其一,王X與李X協議離婚中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合法、有效,且屬蘊含道德義務的約定,均應恪守履行。該約定,一方面對子女而言,是父母雙方如何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處分,并非免除對子女撫養義務,故未損害子女利益,具體到本案,李X顯然也不屬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另一方面,對王X與李X而言,即使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仍共同享有對女兒的監護權,雙方有權對撫養問題作出合理安排。
其二,子女在父母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應具有正當理由。關于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中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時,應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條件方可獲得支持。不能舉證證明符合增加條件的,就不能因此獲得支持。
其三,王XX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定撫養費用的負擔導致不能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既要考慮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要考慮父母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內容,對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及標準應謹慎把握。唯有如此,才能使裁判結果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效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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