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要符合哪些條件?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3/29 16:56:17
收養子女要符合哪些條件?
◆三類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送養人是指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
《收養法》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孤兒的監護人是指對沒有父母的孤兒承擔監護責任的人,包括:(一)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與孤兒有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本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過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三)在沒有上述人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作為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也可以送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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