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適用協議離婚?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3/26 16:04:20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解除夫妻關系以及其他財產、子女問題達成合意,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也稱之為兩愿離婚,在法理上,將協議離婚稱為登記離婚,是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現行《婚姻法》將其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
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適于采用協議離婚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屬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事實婚姻以及其他同居關系等;
(2)離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不在中國登記結婚的涉外婚姻;
(4)離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離婚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者債務承擔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
(6)婚姻雙方沒有離婚的合意,一方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離婚的合意不是真實的想法而是受脅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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