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唯一共有住房,該如何處理?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1/6 11:00:51
案例指引:
王女士和李先生結婚5年,婚內共同購置A房產一套。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A房產。審理中,李先生同意離婚。在房產分割上,雙方均主張A房產的所有權,但無力折價補償對方。
審理中查明,A房產系王女士和李先生名下唯一一套房產,除該房屋外雙方均無其他住房。
問:在雙方均主張共有物所有權但表示無力折價補償對方的情形下,法院會如何裁判該共有物的產權歸屬?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原則性規定
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夫妻財產的共有狀態是以夫妻關系存續為前提的。在共有關系結束時,應當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房屋歸一方所有,支付對方房屋補償款;
經雙方同意,對共房屋進行拍賣,分割賣房款。
二、例外情況,判決按份共有
1、前提條件
雙方僅有一套共有房屋;
雙方均無力補償對方。
2、處理方式
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給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補償。
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在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時,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明確雙方實際居住使用方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審執兼顧原則的若干意見》滬高法[2007]135
四、關于離婚房產的分割、補償
離婚房屋的分割,應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
(二)僅有一套共有房屋,而雙方均無力補償對方,又難以分開居住,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決離婚。如雙方經濟狀況不佳,且感情破裂、確無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決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并確認各自份額,但可明確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須支付使用費,以解決對方的居住問題(使用權房參照上述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