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1/6 10:53:31
案情:張生(化名,香港人),自2005年開始來上海做生意,2007年與崔英(化名,澳大利亞人)在香港登記結婚。婚后崔英隨之來大陸生活。2016年初,崔英在香港起訴離婚。張生前來委托我們希望在上海起訴離婚。
針對這起案件,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
關于涉外離婚訴訟案件,我國境內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一、就截止至目前中國境內經正式公布的、現行有效的中國有關法律和法規
中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國籍。
第二,婚姻關系締結地在中國。
涉及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中國臺灣地區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也即涉港澳臺的離婚訴訟案件,須至少一方是大陸居民或者是婚姻登記地在大陸。
二、理論界學者觀點
經常居住地原則,即為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則可以適用經常居住地原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但該種情形尚未上升到立法層面,實踐中也尚未有司法判例可循。
三、上海市司法實踐
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因素:一是婚姻雙方國籍;二是婚姻締結地。
(1)其中只要有一個因素不涉外,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并應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2)如兩個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為外籍且婚姻關系在國外締結,則只有原、被告雙方共同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且確需由我國法院處理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就本案而言:張生是中國公民香港居民,崔英是外國人,婚姻締結地在香港,故不滿足上述中國大陸法院法定管轄權的規定。
關于上海地方實踐處理的情形也不滿足:崔英已在香港提起離婚訴訟并不同意接受上海法院管轄。
故,因為本案不能在上海法院立案受理,所以我們不能接受張生的委托為其在上海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立案問題解答》的通知
滬高法立〔2011〕1號
問:關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圍?
答: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因素:一是婚姻雙方國籍;二是婚姻締結地。其中只要有一個因素不涉外,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并應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兩個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為外籍且婚姻關系在國外締結,則只有原、被告雙方共同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且確需由我國法院處理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2000.01.01)
二、第二條、第三條合并修改為: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此相關的婚姻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七、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應當雙方共同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愿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概念解讀:
1、什么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
第一條:“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
2、什么是涉外婚姻?
(1)中國大陸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
(2)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在大陸締結的婚姻。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是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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