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女方要孩子 男方不要 男方要承擔撫養費嗎?
作者: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1/4 11:42:56
【案情】
王女士與嚴先生相識于2008年。2009年7月3日,王女士誕下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撫養,后經鑒定其父為嚴先生。
當月,王女士起訴嚴先生,要求嚴先生承擔孩子教育費1萬元的50%。嚴先生辯稱,雙方無任何婚姻關系、戀愛或同居關系。故孩子剛剛出生時,女方找到嚴先生單位要求其負責,但因是女方單方面選擇生這個孩子,故其應承擔更多撫養費。另外,孩子非A市學生,不應在A市以高借讀費入學,故男方不愿負擔教育費的一半。
【評析】
一、生育決定權僅僅為女性獨有。
男方辯稱女方未經同意誕子,是侵犯其生育權。生育權,生理角度上指人通過自然規律或人工方式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繁衍后代。法律上存在于受孕、懷胎和分娩全過程。生育權作為一種人格的權利,分為請求權、決定權以及選擇權。此案件中孩子出生的選擇是生育決定權的一種。如今主流的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認為,生育決定權歸女性獨有,因為從法經濟學來看,由于女性十月懷胎的艱辛與男方僅發生性行為即可相比,女性付出更多,因此男方的生育決定權低于女性人身的自由、健康權,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王女士選擇生育子女未侵犯嚴先生的生育權。
二、嚴先生應分擔一定撫養費。
法律上婚生與非婚生子女是平等的,非婚生子女無法選擇自己的出生。帶著有色眼鏡看待這些孩子、拒付其撫養費不僅不利于孩子和家庭間的關系,也是違背了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兒童利益最大化,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極其重要的原則,是人類保護后代的本能。當處于利益的取舍時,應當先考慮兒童的利益。故法官應盡量向更能代表未成年人權益的一方靠近,才能保護兒童——社會及未來的發展。
由上看來,不應減輕男方所負責的撫養費。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得出,間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承擔孩子的教育等費用。嚴先生作為勞動能力健全的父親,應承擔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孩子非A市出生,和其母在A市生活了很久,法院以王女士提交的既有票據為參照確認數額。而嚴先生以子女戶籍非A市拒絕支付其借讀費非合理抗辯緣由。故判決:嚴先生應給付王女士學費幣4975元。
一審宣判后,原告與被告未上訴,判決生效。
上一篇:離婚時如何計算小孩的撫養費
下一篇:離婚后如何保障孩子的權利